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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二轮电动车管理,切实维护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现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以及《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二轮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上道路行驶须办理注册登记,领取绿色电动自行车号牌,骑行人须年满16周岁,佩戴安全头盔。
(二)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或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须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蓝色轻便摩托车号牌,骑行人须年满18周岁,最低考取准驾车型为“F”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电动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须办理注册登记,领取黄色摩托车号牌,骑行人须年满18周岁,最低考取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超标电动车。是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2019年10月15日后,不再办理此类车辆注册登记,未注册上牌的严禁上道路行驶。
(一)驾驶未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十四)项之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一千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发生重大事故将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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