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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手机版网页:软件开发合同胶葛一案

2024-05-14 02:23:36 | 来源:bob直播app在线下载 作者:bob直播app下载ios

  上诉人上海山丽信息安全有限公司因软件开发合同胶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5)浦民三(知)初字第26号民事断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9月26日检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8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山丽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丽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汪涛,被上诉人上海财宝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玉学及托付代理人顾皆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供认,2004年1月14日,山丽公司与案外人木隆木业(上海)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沃达王木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达王公司”)]签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沃达王公司托付山丽公司开发用于销存软件体系的计算机信息化体系软件。该体系分为五个子体系,包含出售子体系、仓储配送子体系、施工部队办理子体系、长途操作子体系、报表剖析子体系,软件交给时刻为2004年7月29日。软件开发分为三个里程碑,每个里程碑阶段的项目完结后均应该依据合同附件所列的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和交给。合同各方指使代表组本钱信息体系开发办理小组。山丽公司在获得沃达王公司供给的必要的信息和材料后,将依据合同约好的软件的功用、方针与需求剖析书在2004年2月28日前完结详细规划阐明书,沃达王公司应在3月5日前完结详细规划阐明书的审阅。山丽公司应按照合同及附件所约好的内容进行交给,所交给的文档与文件应是电子版式和可招供阅览的。沃达王公司在秉承上述交给件后,应立即对该交给件进行测评和评价,以供认其是否契合开发软件的功用和规范。自软件交给经过之日起,沃达王公司具有30天的试运转权力。软件试运转完结后沃达王公司应及时按规则对该软件进行体系检验。山丽公司赞同在合同规则的期限内按照附件的规则向沃达王公司供给软件保护和支撑服务,免费服务期间为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关于软件的知识产权,两边约好一起具有。两边在合同中关于违约与补偿职责亦作了约好。

  2004年2月18日,山丽公司与财宝公司签定《上海市计算机软件外包开发合同》,约好山丽公司托付财宝公司开发用于山丽公司客户企业经营办理等事务计算机信息化体系软件,即销存软件体系(erp)。财宝公司为山丽公司开发的软件体系分为:出售子体系、仓储配送子体系、施工部队办理子体系、长途操作子体系、报表剖析子体系。软件交给的时刻为2004年7月29日,开发总价款为人民币168,000元。软件开发分为三个里程碑,每个里程碑阶段的项目完结后均应该依据合同附件所列的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和交给。山丽公司将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则进行付款。合同各方指使代表组本钱信息体系开发办理小组,在山丽公司的人员组成中,可有山丽公司的客户人员参加。山丽公司应向财宝公司供给有关信息与材料,特别是有关山丽公司客户对开发软件的功用和方针需求方面的信息和材料。财宝公司在获得山丽公司供给的必要的信息和材料后,将依据合同约好的软件的功用、方针与需求剖析书在2004年2月28日前完结详细规划阐明书,山丽公司应在3月5日前完结详细规划阐明书的审阅。财宝公司应按照合同及附件所约好的内容进行交给,所交给的文档与文件应是电子版式和可招供阅览的。山丽公司在秉承上述交给件后,应立即对该交给件进行测评和评价,以供认其是否契合开发软件的功用和规范。自软件交给经过之日起,山丽公司具有30天的试运转权力。软件试运转完结后山丽公司应及时按规则对该软件进行体系检验。财宝公司赞同在合同规则的期限内按照附件的规则向山丽公司的客户供给软件保护和支撑服务,免费服务期间为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关于软件的知识产权两边约好归于山丽公司。关于《财宝协同作业流渠道》,约好本项目依据《财宝协同作业流渠道》开发,《财宝协同作业流渠道》的知识产权归于财宝公司全部,山丽公司具有财宝公司交给的《财宝协同作业流渠道》在本项目中的开发权和运用权。财宝公司赞同山丽公司将《财宝协同作业流渠道》的开发权和运用权转让给本项意图客户住建(上海)有限公司。财宝公司赞同山丽公司在其公司内部运用《财宝协同作业流渠道》进行开发和运用,但不进行商业用途的开发和运用。未经财宝公司赞同山丽公司不得将《财宝协同作业流渠道》运用到其他项目开发,也不得转让运用权给其他用户。关于违约与补偿职责,两边约好财宝公司应在合同所规则的时刻内完结和交给本合同规则的项目,如开发作业延时,山丽公司赞同给予财宝公司30 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追查财宝公司的违约职责。如财宝公司在宽限期内仍未依据合同约好完结和交给本合同所规则的项目,除依约付出违约金人民币 20,000元外,山丽公司有权要求财宝公司作出补偿和采用补救措施,并持续实行本合同规则的责任。违约金的详细供认方法为,每延期10天,财宝公司应向山丽公司付出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如延期时刻超越100天,山丽公司有权停止合同,除前款所约好的违约金外,并要求财宝公司付出合同总价的20%作为对山丽公司的补偿。

  同日,山丽公司与财宝公司又签定了《有关住建(上海)有限公司销存软件体系(erp)外包进展陈述文件》及《外包付款方法》。在外包进展陈述中约好软件开发分为三个阶段,即体系规划阶段(2004年2月2日-2月18日)、底子功用规划阶段(2004年2月19日-4月29日)、完善及扩大功用规划阶段(2004年4月30日-7月29日)。在外包付款方法中两边约好第一次付款于合同签定之时付人民币50,000元,付款日期为2004年2月1日;第2次付款于交给详细规划文档时付人民币30,000元,付款日期为2004年3月15日;第三次付款于交给、装置时付人民币20,000元,付款日期为 2004年7月29日;第四次付款于试运转一个月,接纳时付人民币48,000元,付款日期为2004年8月29日;第五次付款于满一年保护期、合同完毕时付人民币20,000元,合计应付款人民币168,000元。

  上述合同签定后,财宝公司即依据山丽公司的客户沃达王公司的需求开端开发erp体系软件。2004年4月5日沃达王公司签署了erp体系装置签收单,该公司的余忠祺及山丽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郭文革在装置签收单上签名。2004年6月22日,沃达王公司在erp体系项目施行检验陈述上签名盖章,供认:到 2004年6月18日停止,erp体系的模块功用规划已完结,能够交给运用,进入体系运用阶段,首要针对实践操作运用,进行完善和调整;2004年6月 18日到6月30日之间,将组织erp体系的教育训练,促进体系的全体运转;2004年7月29日之前进行体系的终究检验供认,完本钱项目作业,进入体系服务支撑和后续再规划阶段。2004年8月3日,沃达王公司签署了erp体系运用检验陈述,供认erp体系全体检验经过。检验陈述清晰到2004年7月 28日停止,按规划要求已达到体系运用的要求,项目施行的详细状况为:2004年2月2日-2月18日为体系规划阶段;2月19日-4月29日底子功用规划阶段,完结了功用规划,至3月底开始完结了erp体系的模块规划,4月29日前完结了erp体系的装置。从5月份起进入erp体系的试运转和调试、修正、完善阶段;6月18日进行了项目规划检验;6月19日-6月28日调整和完善项目规划检验中触及的一些问题;6月29日-7月1日、7月8日体系运用的现场支撑和运用详细问题的完善等;7月12日体系运用的现场支撑和操作运用训练;7月14日-7月21日体系运用操作演练、训练总结等;7月26日体系实践操作运用的收拾,完善体系操作运用;7月28日提交调整完善后的体系操作手册。

  2004年12月10日,财宝公司将沃达王公司erp办理体系程序源代码及包含源代码、数据库等的光盘、开发环境装置手册、渠道控件运用参阅等交给山丽公司。山丽公司方的郭文革与财宝公司方的孙奎签定交代单一份,约好交代后依据合同第5款的内容由山丽公司进行交给后的检验作业,在检验合格后并实行付款责任由山丽公司一次性付清合同规则金钱。

  2004年12月15日,山丽公司对与财宝公司在12月10日交代的内容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完善。2004年12月29日,财宝公司对山丽公司提出的要求进行回复,标明能够完结新添加的功用,但要求山丽公司付清金钱,并供认客户检验经过视为财宝公司完结使命。2004年12月30日,财宝公司起草了沃达王项目交代表,列明晰财宝公司交给山丽公司的材料和源代码,要求山丽公司签名供认,但山丽公司未予签名。尔后两边几回经过电子邮件交换定见。针对长途操作子体系,财宝公司以为项目现已山丽公司的客户检验,山丽公司的客户现已抛弃长途操作子体系的开发要求,假如山丽公司要做,财宝公司赞同为山丽公司开发,但不能作为所开发项意图检验内容。

  山丽公司向财宝公司的付款状况为:2004年2月23日付款人民币50,000元,2004年3月31日付款人民币30,000元,2004年8月11日付款人民币20,000元,2005年3月3日付款人民币48,000元,合计付款人民币148,000元。财宝公司别离于2004年2月18日、3月 24日、8月4日开具收据。

  原审法院以为,山丽公司与财宝公司签定的《计算机软件外包开发合同》合法、有用,两边均应按约实行。两边在合同中约好山丽公司托付财宝公司开发的软件系用于山丽公司客户的企业经营办理等,在开发进程中山丽公司的客户沃达王公司向财宝公司供给了施行软件开发的需求和相关材料等,因而本案系争的erp软件体系由山丽公司、财宝公司及沃达王公司一起参加施行,并现已沃达王公司检验经过。现两边争议的焦点在于:

  首要,财宝公司开发的软件是山丽公司为其客户沃达王公司定制的,山丽公司别离与其客户及财宝公司签定的两份软件开发合同之间具有相关性。从山丽公司与财宝公司签定的《软件外包开发合同》以及山丽公司与沃达王公司签定的《软件开发合同》看,两份合同约好开发的软件内容一起,各开发阶段实行的内容、时刻也一起,山丽公司与财宝公司签定的合同中约好财宝公司开发的软件用于山丽公司的客户,在实践实行中两边也是依据山丽公司的客户沃达王公司的要求进行软件的开发,阐明山丽公司与其客户沃达王公司签定了软件开发合同后,再将其承受开发的软件托付财宝公司开发,然后由财宝公司依据沃达王公司的需求规划开发软件。山丽公司与财宝公司签定的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第(二)项清晰住建(上海)有限公司是本项意图客户,两边签定的外包付款方法、外包进展陈述也都清晰是有关住建(上海)有限公司的项目,虽然财宝公司终究并不是为住建(上海)有限公司开发的软件,但阐明山丽公司要求财宝公司开发的软件是为其某一个客户定制的。从沃达王公司于2004年8月4日签署的体系运用检验陈述看,陈述中记载的各阶段的项目施行状况与本案两边当事人签定的《外包进展陈述》中供认的施行时刻是底子相符的。山丽公司每次付出金钱也是依据财宝公司在山丽公司客户沃达王公司处施行项意图进展进行的。山丽公司与财宝公司签定的《软件外包开发合同》约好系争软件的知识产权归于山丽公司,而山丽公司与沃达王公司签定的合同约好软件的知识产权归于山丽公司与沃达王公司一起具有,未经一方赞同,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发表、转让、答应等,因而财宝公司依据山丽公司客户沃达王公司供给的材料开发的软件并不能随意运用于山丽公司的其他客户。山丽公司以为其别离与财宝公司及沃达王公司签定的两份开发合同没有相关性,与现实不符。其次,山丽公司客户对软件的检验应当视为财宝公司已完结了系争软件。因为软件是为山丽公司的客户定制的,山丽公司与财宝公司签定的合同标明财宝公司应当在合同规则的期限内向山丽公司的客户供给软件保护和技能服务,因而软件必须在山丽公司的客户处装置、施行并运转。现实上,系争软件体系的装置、施行一直是在山丽公司的客户处进行,山丽公司的客户对财宝公司开发的软件予以认可,阐明合同的意图已达到,财宝公司完结了系争软件的开发。第三,山丽公司向财宝公司付出开发费的状况证明财宝公司已向山丽公司按约交给软件。山丽公司向财宝公司付出前三次开发费的时刻底子上是依据合同的实行状况按约付出的,包含应在7月29日软件交给装置时付的人民币20,000元,山丽公司在8月11日即沃达王公司于8月3日签署体系全体检验经过的陈述后向财宝公司付款,阐明山丽公司供认财宝公司已交给系争软件。第四,财宝公司于2004年12月向山丽公司交给源代码等不能视为交给违约。依据两边合同中对“可交附件”的解说,“可交附件”包含源代码、装置盘等,而合同中对源代码的交给时刻未清晰,现两边对7月29日的交给是否包含源代码产生争议,因为财宝公司交给软件后需经过一个月的试运转,在合同规则期间财宝公司还必须为山丽公司的客户供给软件保护和技能服务,在这期间假如产生问题,财宝公司极有或许要对软件的源代码进行修正,因而财宝公司以为7月29日的交给不包含源代码也是契合常理的。何况财宝公司并未回绝向山丽公司交给源代码,并且已在2004年12月将源代码等交给山丽公司,山丽公司并无依据证明财宝公司此刻交给源代码等违反了合同约好或对山丽公司及其客户产生了影响。山丽公司与财宝公司的作业人员于2004年12月10日签定的软件及源代码交代单是两边对财宝公司向山丽公司交代源代码等材料时的约好,该约好并不能否定财宝公司已交给软件的现实。综上所述,因为财宝公司已将软件交给山丽公司的客户并现已客户检验,合同的意图已底子完结,山丽公司的客户对财宝公司开发软件的检验经过应当视为财宝公司已如期交给开发的软件,故山丽公司以为财宝公司交给违约的定见不予支撑。

  山丽公司的客户对财宝公司开发的软件已进行检验,并供认软件的体系全体检验经过,阐明山丽公司的客户已认可财宝公司开发的软件的悉数内容,山丽公司并无依据证明其客户以为财宝公司装置交给的软件是不完整的。一起,山丽公司也参加了整个合同的实行,关于财宝公司施行并装置交给了哪些内容应是清楚的,但山丽公司其时并未提出贰言。直至财宝公司于2004年12月10日向山丽公司交给源代码等材料后才提出。因为该系争软件是为山丽公司的客户定制的,山丽公司的客户检验经过应当视为财宝公司完结了悉数的开发内容,因而财宝公司不存在违约。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断定:山丽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案子受理费人民币2,118元、产业保全费人民币583元,合计人民币2,701元(山丽公司已预付),由山丽公司承当。

  一审断定后,山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吊销原审断定,支撑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山丽公司称,(一)一审断定供认现实不清:1、软件的知识产权应为山丽公司具有,而非由山丽公司与沃达王公司一起具有。2、财宝公司系应山丽公司的需求开发erp体系软件,而非按沃达王公司的需求。3、一审断定书中供认的关于“沃达王公司于2004年4月5日、6月22日对erp体系装置与施行陈述签收等”内容与现实不符。(二)一审断定供认的法律联系紊乱:1、山丽公司和财宝公司之间的合同与山丽公司和沃达王公司之间的合同没有必定的相关性。两份合同中约好交给的标的物并不相同,本案中的软件并非是单一的程序而是包含源代码、技能文档、装置盘等整个软件体系,因而不归于定制软件。2、两份合同的签定主体各异,从法律联系而言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联系。本案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系争软件的开发内容、交给时刻、交给内容等均作了详细约好,当事人不得私行改变或解除合同,但一审断定对财宝公司未按约开发系争软件的长途操作子体系、未按约及时交给系争软件、回绝交给系争软件的源代码等违约现实予以认可,故上诉人山丽公司对此无法承受。山丽公司对系争软件与《财宝协同作业流渠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财宝公司未按约向山丽公司交给上述标的物,仅以山丽公司的客户检验,实质上掠夺了山丽公司对合同标的物享有的应有权力。一起,一审断定简略地将软件开发合同与加工承包合同相提并论,忽视了前者是由计算机等程序、源代码等文档组成的笼统软件体系,且程序一起可由山丽公司运用的特色。 3、财宝公司拖延交给源代码,使山丽公司不能及时地请求著作权挂号,影响了山丽公司对系争软件的权力施行。4、一审断定以财宝公司已将系争软件交给山丽公司的客户,合赞同图底子完结为由,供认财宝公司交给未违约。上诉人以为上述理由与法律规则不符,能否完结合赞同图是断定是否存在底子违约的理由,是否违约只能依据合同约好。并且,因为财宝公司推迟交给,使山丽公司无法按约运用系争软件与渠道,故合赞同图未能完结。5、山丽公司准时付款不能直接揣度山丽公司对财宝公司行为作了供认,山丽公司有权提早付款。故上诉人山丽公司以为被上诉人财宝公司严峻违反了合同约好,并导致上诉人合法权益受损。

  被上诉人财宝公司辩称,1、合同条款约好将山丽公司或山丽公司客户提交的用于软件开发的全部材料均视为山丽公司提交的材料,两份合同约好的检验日期彻底相同,山丽公司和客户所签合同中的客户签字人与本案两边所签合同中的项目客户全体检验签字人均为“重田和夫”,因而本案所涉2份合同是相关合同。一起,财宝公司参加了2个合同的商洽进程,合同中所述的住建(上海)有限公司与沃达王公司之间是相关公司。2、定制软件的特色是按里程碑分阶段交给,每一个里程碑提交内容,并对提交内容进行审阅供认,以作为下一阶段作业的依据。因为是定制开发,所以添加、削减作业内容是正常状况,所以并非上诉人所称的私行改变合同内容。长途查询子体系在合同及全体规划文档中是存在的,但在详细规划审阅阶段,三方决议不必,所以在详细规划文档中并无该部分内容,直到项目全体检验经过,没有任何一方对此提出过贰言,更何况并无任何一方供给该方面的需求和材料。3、本案合同的详细实行是在三方一起在场的状况下完结合同的商洽、需求评论、改变、交给和检验活动,合同的主体已清晰限定为一家客户,且该客户对项意图运用也作出了约束,因而并非山丽公司所称的可由多家客户运用。4、合同中未清晰约好源代码的交给时刻,两边曾口头约好在保护期完毕时提交源代码备份,在三方一起对项目全体检验经过期,山丽公司并未对源代码提出贰言,三方检验进程中由沃达王公司提交的全体检验陈述是有用的。何况,保护服务文档不或许在项目检验时交给,正在进行保护和每天修正的源代码应当在合同规则的一年保护作业完结时一次付。5、山丽公司以其需请求著作权为由要求财宝公司提交源代码,但山丽公司在收到源代码近一年的时刻内,未请求过著作权,故山丽公司所诉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财宝公司以为原审断定公平,应予保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断定供认的现实均有相应依据证明,虽然上诉人山丽公司称原审断定供认的部分现实有误,但山丽公司并未供给相反依据,故本院关于上诉人山丽公司诉称的相关理由不予采信,原审断定供认的现实无误,应予供认。

  本院以为,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力、实行责任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在本案系争胶葛中,山丽公司与沃达王公司、财宝公司各签定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山丽公司在该2份合同中的位置彻底不同,其在前一份合同作为受托人承受了软件开发使命,在后一份合同作为托付人向财宝公司交给软件开发使命。虽然该2份合同从合同主体上而言各自独立,但无论是从该2份合同约好的软件开发内容、合同实行期限、软件保护服务的目标等内容,仍是从合同实行进程中软件完结后在各阶段的交给与检验状况来看,该2份合同都具有必定的相关性。因而,上诉人山丽公司仅以合同主体不同为由逃避该2份合同的联系,明显与现实不符,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山丽公司称财宝公司未按约开发长途操作子体系、未按约及时交给系争软件、回绝交给系争软件的源代码等问题,本院以为,证人余忠祺作为沃达王公司的计算机办理员在一审中已作证称,沃达王公司在合同实行中未要求开发该长途操作子体系,一起山丽公司在合同实行期内与实行完毕后也从未就此向财宝公司提出过贰言,故系争软件的开发与运用各方在合同实行进程中对合同约好的详细实行内容实践上已作出了改变。虽然合同各方未严厉依据合同约好在合同内容产生改变时以书面形式作出供认,但并不影响财宝公司经过举证证明各方当事人对这一现实作出的认可。另一方面,因为沃达王公司于2004年8月3日向山丽公司出具的检验陈述上签字供认的erp体系项目,正是由财宝公司依据其与山丽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好完结并交给的软件,而并非由山丽公司独自或另行托付别人完结的软件项目,因而由三方当事人一起在场供认的检验陈述证明晰财宝公司现已按合同约好及时交给了系争软件及其源代码。上诉人山丽公司称,财宝公司向沃达王公司交给软件不能等同于向山丽公司完结了交给责任,山丽公司无法正常行使对系争软件的权力等。本院以为,依据前述理由,财宝公司向沃达王公司交给系争软件及其源代码能够视为其已实行了与山丽公司之间的合同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断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用。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则,断定如下:

  二审案子受理费人民币2,118元,由上诉人上海山丽信息安全有限公司担负。